雇主引進外國勞工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條及15-7條規定。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又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先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勞保局說明,外國籍員工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勞動部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從事工作,應於申請加保時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的證明文件影本。申報外勞參加勞保時,加保申報表中「身分證欄位」,依規定可填寫在台居留證號碼, 但因居留證核發有一定的作業時間,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得填寫護照號碼,待取得居留證號後,再辦理變更,與健保同步。
此外,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員工,應於「到職日」辦理加保,而非入境當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而非離境當日。申請加保時若文件不齊全,勞保局將書面通知期限內補正。
勞動部表示,雇主不得指派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堆高機, 考量外籍勞工僅能從事體力工作,不得從事技術性之操作工作,勞動部已於98年4月30日發布令釋,禁止雇主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 操作工作,如違反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該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嗣後若未改善,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