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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情分析
注意事項
移工管理
離境返鄉
越南 Vietnam
首都
: 河內
貨幣單位
: 盾(dong)
時 差
: 晚台灣1小時
宗教信仰
: 大部分佛教
主要語言
: 越南語
地理位置
: 越南位於印度支那半島東部,面積為331,688平方公里,其中25 %已經開墾為耕地(1987年)。它瀕臨泰國灣、北部灣和南海,毗鄰中國、寮國和柬埔寨。越南的國土形狀呈S形,南北距離長達1,650公里,但是東西最狹窄處只有50公里寬。越南的海岸線長達3,260 公里(不包括島嶼)。
教育程度
: 大部份高中。
民 族 性
: 民族性強、工人階級自我意識較強。
飲 食
: 米食。
工作特性
: 反應快、學習快、抗壓性較低。
注意事項
:
◎ 工作教育訓練需儘量淺顯。
◎ 避免嘮叨、對外籍員工大聲講話。
印尼 lndonesia
首都
: 雅加達
貨幣單位
: 盧比(rupiah)
時 差
: 雅加達晚台北一小時
宗教信仰
: 大部分伊斯蘭教
主要語言
: 印尼語
地理位置
: 印尼群島東西達5300公里,南北約2100公里,位居亞洲大陸及澳洲間。約由17508個島嶼組成,其中6,000有人居住,較大的島嶼有爪哇島、蘇門答臘島、婆羅洲、新幾內亞島及蘇拉威西島,首都雅加達位於爪哇島上,為印度尼西亞最大城市。印度尼西亞全國面積為1919440平方公里,為世界上面積第16大的國家,人口密度居世界第79位。
教育程度
: 大部份小學、國中。
民 族 性
: 服從性高、階級觀念深、老實憨直、動作及做事速度較慢、喜被尊重。
飲 食
: 大部份不吃豬肉、愛吃辣、油炸食物。
工作特性
: 認真、勤奮、服從性高、細心、學習較慢。
注意事項
:
◎ 避免以謾罵方式管理。
◎ 避免嘮叨、對外籍員工大聲講話。
◎ 施以尊重態度。
泰國 Thailand
首都
: 曼谷
貨幣單位
: 銖(BAHT)
時 差
: 曼谷晚台灣1小時
宗教信仰
: 大部分佛教
主要語言
: 泰語
地理位置
: 是東南亞的一個國家,泰國西北與緬甸為鄰,東北隔著湄公河接寮國,東鄰高棉,南接馬來西亞,平面形狀像一隻大象的頭,東西邊界的最大距離為 780公里,而最窄處只有10.6公里,從北到南最長為1648公里。
教育程度
: 大部份國小、國中。
民 族 性
: 吃苦耐勞、服從性高、個性溫和、行事爽快。
飲 食
: 糯米、酸辣、生食。
工作特性
: 較適合制式化的工作。
注意事項
:
◎ 要求事項需說明清楚。
◎ 注意泰籍勞工喝酒、賭博行為。
◎ 避免嘮叨、對外籍員工大聲講話。
◎ 不可摸頭。
菲律賓 Philippines
首都
: 馬尼拉
貨幣單位
: 披索(Peso)
時 差
: 與台灣相同時間
宗教信仰
: 大部分天主教
主要語言
: 菲律賓語(Tagalog)、英語
地理位置
: 位於東南亞,東濱太平洋,西臨南中國海,由 7107個島嶼所組成,面積約3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總長36,289公里,菲律賓各島多丘陵,僅呂宋島中部有較大平原。全國有200多座火山,其中活火山21座。呂宋島的馬榮火山是菲律賓最大的活火山,貝湖是全國最大湖泊。
教育程度
: 大部份高中、專上。
民 族 性
: 性情開朗、聰明好動、守法、自尊心強、重穩私、重視私人利益。
飲 食
: 偏西化,亦吃米食。
工作特性
: 較易指導,縮短上線時間。
注意事項
:
◎ 任何規定皆需白紙黑字寫明,並由菲籍勞工簽名才算數。
◎ 菲籍勞工私人空間切勿無故打擾。
◎ 避免嘮叨、對外籍員工大聲講話。
如何選擇適用的移工
引進移工雖可解決企業缺工問題,但如何挑選優秀及適用之勞工,避免日後管理上之困擾及勞資糾紛的發生,是每位雇主在引進移工前就須特別謹慎考慮之問題。
針對工作性質選擇移工國籍:
(1) 菲勞因教育程度較高,適合從事技術層次較高及少批多樣之作業生產。
(2) 泰勞大部份來自泰北農村,較能吃苦耐勞,適合從事勞力密集等較辛苦之工作。
(3) 越南勞工可從事品檢,半自動生產線工作。
(4) 印尼勞工性格單純,但肯學,需多方教導,適合從事低階工作。
移工家鄉特質
(1) 菲律賓:聰明、教育程度高中以上,大專程度都很普遍,英文可通。由於教育程度高,接受西方教育,所以自主性高,信仰天主教,他們教育程度較高,
照顧嬰兒及做家事的常識、知識程度夠,較為雇主放心。
(2) 印尼:服從度高,較能吃苦,教育程度普遍為中小學,信奉回教不吃豬肉;不過來台前職訓,我們都會施予教育,建議要隨遇而安、入境隨俗,不能吃肉
沒關係,菜有肉絲,不吃肉就好,回教的膜拜,只要朝西方的方向朝拜即可,在印尼一天要拜五次,早上 5:30 、中午 12:00 、下午 4:00 、晚上6:00 、
晚上 7:00~12:00 ,在台灣視狀況,一般拜一次就好。
(3) 越南:以農立國,氣候、宗教信仰與飲食文化,都與我們較為接近,因長期共產統制,越南人的吃苦耐勞是相當有名的因此普遍來說在思想上較為僵硬不
知變通,並且自尊心較強,需要 3~6 個月的在台雇主調教,才能漸入佳境。
(4) 泰國:為母系社會,較不習慣來台做看護幫佣的工作,肯吃苦,效率高,勞動力大,適合一般廠勞營造業3K產業工作。
年紀考量一般情況如下:
(1) 25歲以下-這年齡的女傭,教育程度較高,體力足,最適合照顧小孩。
(2) 25~35歲-這年齡的女傭一般較成熟、穩重,工作經驗較多,體力足,最適合照顧剛出生的嬰兒或中風癱瘓的病人。
(3) 35歲以上-這年齡的女傭,都具有相當的工作經驗及人生履歷,因此較有耐性,往往是最佳的聆聽者,最適合照顧老人家。
僱用合約:
僱用合約(勞動契約書)聘僱期限為三年,雇主必須提供移工住宿及膳食;移工在台合法工作3年期滿後,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機票:
僱用合約(勞動契約書)聘僱期限為3年。合約期滿時雇主須支付移工返國機票。若是移工因個人因素中途解約,其返國機票由移工自行負擔。若因雇主發生被照顧者康復、被照顧者往生、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因素導致合約中止時,移工可自行決定返國(機票費用雇主負擔)或是留台申請轉換雇主。
工作時間:
前兩年每年工作期滿隔年有七天特休;二年合計14天特休若勞工都未休假抵銷則在第三年期滿日前折算日薪給付。
保險:
依照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幫在台勞工投保30萬的意外險。
提前終止聘僱契約:
移工在聘僱期間內,經過雙方認定,雇主得終止契約轉出移工。(直接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薪資問題
包括薪資結構、發薪日期及加班費計算方式。由於工廠及養護機構移工適用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故有關薪資給付均應依照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以免日後發生薪資爭議。
膳宿費問題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不分本勞、移工均適用薪資可含膳宿費用之規定,故勞資雙方可於移工入境前協議,並於勞動契約內訂定之;惟其數額應合理作價,以每月新台幣0至五000元為上限。
匯款問題
移工薪資每月除留下少部分在台當作零用金之外,其餘皆電匯回國供養親屬。移工抵台後,應讓移工了解匯款方面所能提供的協助,免除其後顧之憂。加班問題移工工作期限僅一至三年,皆希望能利用在台居留期間內多賺點錢,建議僱主最好能經常安排移工加班,且超時工作報酬計算方式請依中民國勞動基準法及雇主一般規定辦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
定期體檢
移工入境三日內安排第一次健康檢查,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均須安排辦理健康檢查事宜,並須於收到醫院核發之健檢證明日起15日內,將健檢結果報備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健康檢查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合理平等互待
隨著移工引進政策施行多年,雖已紓解國內產業缺工困境,但實務上,部分雇主因一時疏忽而衍生管理上的問題。雇主應秉持著關懷、同理心與尊重移工人權之理念,在和諧互惠中,移工亦能安於就業環境、善盡職責本務,透過跨國之間攜手互助、相輔相成的勞務合作,提升國際形象,促進國民外交交流,共創勞僱雙贏的未來!
一、逃逸防治:
1. 實施入境之教育訓練,移工入境後雇主可要求本公司對移工進行一至三天之職前教育訓練,聘僱期間內亦可配合本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將移工送回本公司
再次接受在職訓練。
2. 隨時關心移工,並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以利隨時掌握移工之生活動態。
3. 移工於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雇主應更加注意。
4. 移工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雇主應予本公司聯繫,以立即早發現狀況。
5. 移工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雇主亦應提高警覺。
6. 雇主與移工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發生與移工溝通不良時,應請求本公司協助。
7. 雇主應配合本公司所提供之移工聯繫管道,定期讓本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移工間之聯繫保持順暢,以利時時能掌握外佣之動態及心理。
8. 對於移工應恩威並施,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容易發生問題。
9. 雇主應依本「生活管理計劃書」做好移工之管理。
二、食宿安排: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給予移工,雇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事業類除外)。
2. 基於尊重雙方飲食及衛生習慣採取個別用餐模式。
3. 移工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4. 移工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5. 非經雇主同意,移工不得外宿。
6. 移工不得帶朋友至雇主家住宿,若有發現一律予以遣返。
7. 移工對雇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8. 移工隨時應保持雇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9. 雇主得安排移工與被照顧人同宿一間房。
10. 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請彼此互相尊重雙方生活習慣及宗教信仰。
三、工作時間:
1. 事業單位雇主應依照勞基法規定工作及加班時數;家庭類應配合受照顧人起居時間。
2. 雇主每日應讓移工有連續八小時之充足睡眠時間,以維持足夠體力。
3. 移工之午休時間應配合雇主之實際需求。
四、工作內容: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僅能依就業服務法及聘僱合約所載明之工作內容依法從事勞務服務,因此,移工為雇主以外之他人工作或替雇主從事非勞務的工作,均屬違法。由於家庭幫佣及家庭看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委會之公告處理之: 按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看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看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家庭幫佣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 : 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佣之範圍。
五、懷孕處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移工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妊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移工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移工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六、傷病處理:
按照聘僱合約,雇主需要負擔移工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移工加入「全民健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相當重要的。 一般疾病以健保卡就醫,門診掛號費由移工自行繳納,依據聘僱合約,移工一年有最多30天之病假。意外傷害移工若因意外造成傷害,除全民健保外,尚可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醫療費費用補助。意外身亡:移工意外身亡時,雇主需要負擔將移工遺體及遺物運返原居地的費用,但本公司將依據意外傷害保險請求最高50萬元之補助以協助處理後續責任。
一、 三年期滿解約離境
1. 代訂機票:確認離境日期:備妥移工之護照居留證,由本公司協助代訂回國機票。
2. 辦理完稅:雇主應提供扣繳憑單由仲介協助移工至稅務機關辦理移工之完稅證明。
3. 結算薪資:由本公司協助雇主與移工結清薪資,交付移工點收後簽名確認。
※ 注意事項:
1. 移工離境前雇主應和移工間結清所有之金錢關係,包括電話費、健保費等。
2. 雇主與移工間之權利義務之行使,皆以聘僱期間為依據,移工離境後,勞僱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方履行未盡之權利義務或相關之賠償責任。
3. 出發返國前應檢查移工護照、居留證、機票、行李、薪資等,確認無誤後出發前往機場。
4. 送機人員於海關驗證處前將護照、居留證交由移工,並確定移工進入海關後始得離去。
二、 不適任中途解約遣返
移工在聘僱期間內,如無法適任工作時,並且提出證明(三次警告函且經過雙方認定),雇主得終止契約遣返移工。(應於前14日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解約前應考慮給予移工一次學習改進的機會:雇主可嘗試再給予移工二週的觀察期、由公司安排翻譯人員再次進行溝通輔導,若移工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聘僱遞補一名移工。
空窗期之解決方案:如果雇主解僱移工,另聘一名移工,由申請至新女勞入境前,需約八至十二週,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僱移工後的工作安排。
如果雇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移工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移工,惟雇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不須讓移工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
※ 注意事項:
不適任之情形終止契約遣返要件:
1. 移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 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 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 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 移工因故遭受中止聘僱,其返國機票及相關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8. 移工遣返後雇主即可向勞動部提出重新遞補之手續(遞補時間約需6-8週)。
ISO 9001-2015 國際品質管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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