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香山區某玻璃公司工廠班長鄧男讓無照威姓移工駕駛堆高機,夜間未遵守標線且逆向,造成張姓高中資優生騎車撞上送醫不治。2人與家屬和解,由公司分期賠償665萬餘元,新竹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威男有期徒刑9月、鄧男7月,均緩刑2年,並須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
根據判決書指出,威男為某玻璃公司聘僱之外籍移工,鄧男為該公司生產班班長。但2月7日晚間9時50分,鄧男指示未具證照的威男操作未申請通行證的堆高機,自工廠側門倒退進入新竹市牛埔東路。
威男駕駛堆高機跨入車道後,又逆向行駛於機慢車優先道,未依標線行駛,也未讓行進中的車輛先行。當時威男未注意到機車靠近,張姓少年騎車沿該車道順向直行,閃避不及直接撞上堆高機右側人車倒地,經送醫搶救後仍於當晚10時56分因頭部鈍傷合併多處骨折失血,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官審酌2人本應注意,堆高機屬非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須申請臨時通行證,且操作人員須具備合格證照,才可行駛道路。但貪圖一時方便,疏未注意即由鄧男指示無合格證照的威男操作未經核可的堆高機移置棧板,而行駛在道路上。
肇事主因為威男無照操作堆高機,夜間由路外倒退進入車道後逆向行駛,未注意順向來車並讓行,張姓少年並無肇事因素。法官認為,鄧男指示無照人員上路、威男實際違規操作,2人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由於2人均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威男在事故發生後即主動報警並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2人偕同公司與被害人家屬調解,由玻璃公司分12期給付共665萬6077元賠償金。法官認為已成立調解,最後依過失致死罪判威男有期徒刑9月、鄧男7月,均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