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本土疫情持續,近期確診人數每天都有3至4萬人,經濟部評估「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4行業」之輪班人員,於特定情況下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要求適用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期間再延長,勞動部9月30日公告,前述輪班人員有49萬人於111年12月底前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至8小時。
另外,勞動部9月30日一併公告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芳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環球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及高雄碼槽廠第四工廠)等10家,其輪班人員在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以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輪班間隔能縮短至8小時,適用人數為2,000人。
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在今年6月時,經濟部評估當時疫情持續,確診及隔離人數相較去年三級警戒期間更甚,人力調度吃緊,認有比照第三級警戒時調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需求,針對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4個行業輪班人員在第三季適用輪班間隔縮短至8小時。
黃維琛指出,9月下旬時,經濟部認為現在疫情狀況與6月一樣,屬於高原期,確診人數每天達3至4萬人,相當於每周至少30萬人居隔無法外出,人力調度困難,因此會商勞動部再延長3個月,勞動部於9月30日公告「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4行業」之輪班人員自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輪班間隔可由11小時縮短至8小時,明年是否鬆綁則會滾動檢討。
黃維琛提醒,上開行業及事業單位經公告後,如欲於期間內實施,仍應依規定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須符合公告所定適用期間。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書面備查或在勞動部首頁「線上備查系統」填寫。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