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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新北勞資仲裁 爭取權益457萬元,雙方同意可申請 結果與判決具相同效力
03 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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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勞資雙方發生勞資爭議時,除可由勞資任一方提出「調解」申請外,亦可循「仲裁」機制解決紛爭。根據統計,新北市110年共受理勞資爭議仲裁案件61件,受理件數不但創歷年新高,更佔全國總件數的65%。
勞工局進一步分析已終結的仲裁案件,有10件作成仲裁判斷,38件仲裁程序中達成和解,9件撤回及2件不符申請程序駁回,總計為勞工爭取金額達457萬元。
一名任職電子科技公司擔任人事工作的勞工,經公司告知將「調動」至財務部門擔任會計,否則就自請離職。該名勞工認為本身無會計經驗,質疑公司意圖「假調動、真逼退」,主張違反調動原則,即「調動後工作為勞工技術無法勝任」、「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除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外,並請求給付法定最高6個月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雙方調解階段未有共識,因此調解人建議申請費時較短且免費的「仲裁」,經釐清雙方爭議,並提供適當解決方案後,最終達成和解,公司給付該員工20萬元和解金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調解」及「仲裁」機制,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受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申請。而在仲裁程序中和解,與調解成立有同一效力,如果作成仲裁判斷,則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效力,省時免費,程序便利。
勞資雙方遇有勞資爭議,可透過「新北勞動雲-勞資調解便利通」線上申請調解,勞資雙方也可合意不經調解,共同申請交付仲裁。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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