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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工仲介
  • 申辦/流程
申辦/流程
  • 申請資格
  •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或持有重度殘障手冊者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7. 先天代謝異常
2. 智能障礙
8. 其他先天缺陷
3. 植物人
9. 精神病
4. 失智症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5. 自閉症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6. 染色體異常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 神專科醫院。
  •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年齡已滿八十歲未滿八十五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者。
  • 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 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親屬條件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一親等之姻親。
  •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雇主與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 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 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 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申請限制
  •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不得列入申請家庭幫傭之十六點專案計算
  • 應備文件
  • 初次招募及重新招募應檢附文件
  • 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 審查費新台幣貳佰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 被看護者本人最近2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 相關單位開具之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行蹤不明之證明影本(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於雇主處所 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 作業流程
  • 家庭看護工移工入境前相關作業進度與流程
移工入境後相關作業事項與工作時間
項目
承辦單位
準備文件
時間
移工入境接機
萬國、車行
核對護照並收取文件
入境當日
入境體檢
醫院
照片二張.護照影本.體檢費約 2000 元
入境 3 天內
入國通報
勞工局
入國通報單 .委託書.名冊 .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入境3天內
入境居留證
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
居留證申請書.委託書.在職證明.照片二張.名冊.核准函正本及影本. 護照正本及影本
入境 15 天內
聘僱許可
勞動部
聘僱許可申請書.國內體檢報告正本.名冊正本. 核准函影本. 入國通報證明正本
入境 15 天內
定期體檢
醫院
同入境體檢
入境後滿六個月、十八個月、三十個月前後 30 天內
重新招募
勞動部
同初次申請文件,另加附核准函影本, ( 展延 ) 聘僱許可函影本
聘僱期滿前第四個月開辦
入境簽證函
勞動部
申請書.重新招募函影本.離境名冊正本.搭機證明正本 ( 或離境備查函正本 )
移工出境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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