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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因本國勞工受僱人數衍生之外勞核配後端問題者,無須再經工業局重新認定,其相關辦理方式請逕洽勞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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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勞委會申請未引進外勞證明文件,待取得勞委會未引進外勞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文件另案向工業局遞案申請。如已取得勞委會所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可逕至勞委會申覆還回核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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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及3班製造業外勞申請案,由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前期審查作業並核發認定證明文件效期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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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7年5月21日修法前申請提出之案件,部份未提出之機器設備可再次提出申請,但在97年5月21日後修法後財產目錄之部份機器設備須一次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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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勞保證號下有數工廠,且均分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之證明文件,當雇主所屬甲、乙廠申請時,若甲工廠經核發招募許可,則在計算乙工廠之人數時,扣除甲工廠己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準此,雇主所屬工廠申請順序不同,將導致不同結果,請雇主自行試算各工廠申請順序後,再依最佳試結果提出申請,避免權益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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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
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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