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故無法於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引進外籍勞工手續者,可於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屆滿前後30日內申請延長3個月,以1次為限。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的外勞,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回聘在台工作,於外勞直聘期間,就服機構不得代為送件。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規定,經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服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境許可,私立就服機構應提供引進契約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由持有該就服機構員工證明的人員送件,初次申請居留證者,限由本人親自申請、按捺指紋,就服機構得偕同協助送件。
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若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國人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
外國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工作狀況,則為非法工作。 1. 未經雇主申請許可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 經許可而遭撤銷或許可失效仍從事工作者 3.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是受聘僱於許可以外之雇主。
3k及3班製造業外勞申請案,由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前期審查作業並核發認定證明文件效期為1年。
需向勞動部申請未引進外勞證明文件,待取得勞動部未引進外勞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文件另案向工業局遞案申請。如已取得勞動部所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可逕至勞動部申覆還回核准函。
係因本國勞工受僱人數衍生之外勞核配後端問題者,無須再經工業局重新認定,其相關辦理方式請逕洽勞動部。
在97年5月21日修法前申請提出之案件,部份未提出之機器設備可再次提出申請,但在97年5月21日後修法後財產目錄之部份機器設備須一次提出申請。
同一勞保證號下有數工廠,且均分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之證明文件,當雇主所屬甲、乙廠申請時,若甲工廠經核發招募許可,則在計算乙工廠之人數時,扣除甲工廠己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準此,雇主所屬工廠申請順序不同,將導致不同結果,請雇主自行試算各工廠申請順序後,再依最佳試結果提出申請,避免權益受損。